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申请***、高红梅、***、***、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解 除 裁 定 书
(2018)内0626执669号之八
申请人:***锦阜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占平,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于2017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2017)内0626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嘎鲁图镇的四套房产,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四套商业房产的查封,分别为:
一、解除***位于***嘎鲁图镇公安局西侧商业房产(建筑面积27.15平方米,土地面积27.15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位于***嘎鲁图镇五区三街坊一栋的商业房产(商业建筑面积68.97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12.7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53.20平方米)的查封;
三、解除***位于***嘎鲁图镇五区二街坊独贵龙广场西侧的商业房产(商业建筑面积403.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9.30平方米)的查封;
四、解除***位于***嘎鲁图镇五区二街坊运输公司西侧的商业房产(商业建筑面积123.2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 玉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