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5729号
原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二街坊稽查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建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郑倩,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谢兰芳,女,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大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治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代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倩、谢兰芳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倩、谢兰芳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濮阳市王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翟亚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