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与**2、***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70号
原告:**1,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2,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70563305,。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1诉被告**、**2、***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月6立案。原告**1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恺忆
书记员 王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