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218号
原告**,男,33岁,1983年11月23日,汉族,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男,汉族,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二街坊,、15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蔚银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