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890某某与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民初9890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怀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常江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