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6民初151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为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偿限额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