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22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74437353W。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95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撤销对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应当解除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