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城区南大西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蔺春伟,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曲阳县第
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
法定代表人:毕振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2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向被执行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本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9720.3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车进审判员薛渊审判员张晨曦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