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执异4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莲(***之女),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毕振宗,公司经理。
本院(2020)冀0634执恢65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二怀;执行依据:(2014)曲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中的(2015)曲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涉案查封财产属于***与李二怀共有。执行异议审查立案后,审查过程中,本院告知异议人***,(2020)冀0634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拍卖涉案房产,***以涉案财产的一半所有权为由亦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的上述异议一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执行申请人所诉债务并非李二怀家庭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与李二怀于1999年登记结婚,涉案房产(曲阳一建公司东院住宅楼2幢201室,房产证号:恒州镇字第××号)购买于2013年前后,属于我与李二怀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不是还款义务人,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已侵犯到我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处分权,且李二怀死后未留有遗产。故提出执行异议。提交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房产证复印件,内容显示,所有权人李二怀,共有情况,此房为李二怀和***夫妻二人共有,原房产证丢失,证号2003-××3,已登报作废,此证为补证。
申请执行人提交涉案房产证复印件,内容显示,房产证号2003-××3,所有权人李二怀。
本院书面审查查明,本院(2015)曲执字第14号裁定对涉案财产作出查封裁定,(2020)冀0634执恢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产作出拍卖行为,涉案房产登记(复印件)内容显示,原房产证号2003-××3,所有权人李二怀,共有人处内容空白;补证的房产证号所有权人李二怀,共有情况为李二怀和***夫妻二人共有。
本院认为,异议人未对涉案房产属于李二怀名下提出异议,本院依法查封及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涉案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不足以阻却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异议人可依法主张份额,如果对份额不服,可继续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葛照博
审判员  陈东升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