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振宗,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新开街。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旧南环路。
被告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长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