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曲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曲阳县恒山中路。
组织机构代码:10864081-9。
委托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系被告之女婿。
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二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曲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保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改制后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怀是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队工长。自1991年开始承包工程至2000年共欠公司款346887.33元。另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公司机械设备一直没有交回,该设备合款63130元。2012年8月21日被告在原告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是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款346887.33元;并返还原告所有的机械设备或赔偿机器设备损失款6313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的催收行为无效,原告主张的欠款形成不合法,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改制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怀是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企业改制时,经评估,自1991年至2000年被告共欠原告管理费1133318.56元,原告欠被告786464.23元,两项相抵后,被告欠原告346854.33元。另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原告机器设备一直没有交回,这些机器设备包括振捣棒电机3个、3台电焊机、1个水箱、2台卷扬机、2节龙门架、3800个模板卡子、2000个钢管卡子、22.8吨钢管、6个吊葫芦、1台钢筋切断机。2012年11月2日,被告在原告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签字写明:“欠款分期还款,***,2012年11月2日。”,催收单位为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企业改制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工商局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通知、机器设备清单。对此,被告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改制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8月21日,以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催收,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患有脑梗塞,其签字行为为无效行为,被告领取的机器设备已经返还原告,被告提交了诊断证明。原告称,原告虽然是以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催收,但被告的签字行为已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机器设备已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改制为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原河北省曲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故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6854.33元并要求被告返还机器设备,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患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机器设备已返还,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二怀给付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46854.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二怀返还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振捣棒电机3个、3台电焊机、1个水箱、2台卷扬机、2节龙门架、3800个模板卡子、2000个钢管卡子、22.8吨钢管、6个吊葫芦、1台钢筋切断机,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三、其他之诉,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被告负担740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