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文、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庙前街。
法定代表人:郑信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文,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启扬,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国,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楷,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辉,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虎,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晋,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国兵,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
上列9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国文,身份信息同上。
上列9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兵,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北岳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文、***、胡启扬、宋新国、张元楷、孙晓辉、陈虎、杨晋、夏国兵、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盂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建公司签订了《阳泉100MW光伏领跑者发电项目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2017年,原审被告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建公司与上诉人河北北岳建筑公司签订《阳泉100MW光伏领跑者项目建筑安装B标段专业分包工程》。上诉人河北北岳建筑公司在取得上述分包工程后,与刘东签订《光伏电站桩基础劳务施工分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协鑫)天津电建山西阳泉领跑者100MW(30MW)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7月24日,刘彦涛与本案被上诉人*国文补签《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此后,刘彦涛给被上诉人*国文出具《工程量确认书》,内容为“工程名称:协鑫山西阳泉100兆瓦光伏领跑者项目2标段。工程地点:山西××县。自2017年5月19日进场至2017年6月18日结束,2标段完成打孔:1.300mm×1800mm=1600个,单价95/孔,合计152000元。2.300mm×1600mm=2518个,单价85/孔,合计214030元。3.合计完成打孔4118个,总计人民币366030元。”。根据几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刘彦涛给*国文出具的工程量认定书,*国文等9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并非是单纯的工资款,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工资款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谷守乾
审判员  吴怡东
审判员  郝丽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