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1616-1号
申请人:河北宁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大城县北魏乡邱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CH6LY9P。
法定代表人:邱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大南关雕刻城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62083949W。
法定代表人:石晓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