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6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总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甄从校,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庙前街。
法定代表人:石晓旺,经理。
被告: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甄旭达,经理。
***与***、***、甄从校、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增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