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4民初166号
原告:沈银灵,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总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世财,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甄会龙,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庙前街。
法定代表人:郑信尧。
被告: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甄旭达。
原告沈银灵与被告徐世财、甄会龙、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沈银灵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银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沈银灵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