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银灵与徐世财、甄会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4民初166号

原告:沈银灵,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总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世财,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甄会龙,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庙前街。

法定代表人:郑信尧。

被告: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甄旭达。

原告沈银灵与被告徐世财、甄会龙、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博仁隆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沈银灵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银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沈银灵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辛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