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634民初1175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系***之妻)。 原告:***,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系***之女)。 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系***之子)。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岳某甲公司)、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岳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石膏灰找平刮腻子劳务费3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岳某甲公司承建了曲阳县田某一品小区项目。被告兰某承包了该项目中8号楼、9号楼的总施工工程。2018年10月,被告兰某又将其中的二次结构(包括砌砖、放线、木工浇筑带阳台、支绑钢筋、贴砖、打地暖灰、抹灰、屋面上炉灰找平、找平灰、保护层、楼梯台阶抹灰、首层砌基础填土、夯实、混凝土垫层、通风道散水、楼内外清理等除油毡、防水、门窗、石膏灰找平刮腻子外所有的二次结构施工项目,具体施工面积以图纸为准)劳务承包给了***为首的班组,***班组提供的是纯劳务,带小型工具和小料。项目部交给***施工图纸,当时口头约定按图纸面积,每平米75元计算劳务费。在***班组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根据甲方要求,又需要将石膏灰找平刮腻子项目加上。兰某找***商量,让***把这些项目也干了,再另加钱,没有说具体加多少钱,只说随行就市,当时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因为***当时正在该工地干活,另加项也属正常现象,所以***就答应了。农历2019年腊月28日年底结账计算劳务费时兰某说另加项石膏灰与刮腻子每平米加7元,***不同意,按照市场价格一平米石膏灰应该加16.8元,刮腻子每平米加4.03元,合计每平米加20.83元,否则工人工资开不出。至2019年年底兰某分多次共支付了***二次结构工程款1061000元。另加项的价格没达成合意,就耽搁了下来,兰某承诺说该款项2020年工程完工后再结账。2020年***又把剩余的收尾工作认真做完,希望能与兰某好好协商把另加项的工程款单价达成一致结清。结果2020年完工后再找兰某要另加项工程款时,兰某说已经全部结清了,并混淆称二次结构款中已包括所有的款项。***做的是纯劳务,2019年年底已支工程款不包括石膏灰找平腻子刮白施工款,每平米75元只能够给工人发二次结构原来项下的工资。***在石膏灰找平、腻子刮白施工两项劳务中,需要支付工人工资305000元。为此,***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内容:因为被告北岳某甲公司非法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兰某,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与兰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北岳某甲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兰某与北岳某甲公司之间确为挂靠关系,北岳某甲公司并非项目的实际总承包人,北岳某甲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是由兰某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实际履行,故北岳某甲公司与该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北岳某甲公司与原告也无任何关系,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北岳某甲公司应与兰某承担连带责任,至于项目的具体内容北岳某甲公司毫不知情,以兰某的意见为准。 兰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兰某将曲阳县田某一品小区8、9号楼的二次结构承包给***施工,其中石膏灰找平、刮腻子是二次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按平米75元计算施工费,包含了石膏灰找平、刮腻子,2020年1月22日原告收到剩余施工费231000元,并出具支款条,明确表示该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兰某将二次结构承包给***,***组织工人施工,至于工人工资能否开出与被告无关,现原告再次主张相关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埋葬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已经于2022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三原告系***的法定继承人;3.保定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说明,拟证实经原告委托由鉴定部门调取曲阳县住建局关于***承包8、9号楼劳务费为1730841.44元,***已经收到1061000元,剩余的劳务费兰某拒绝支付,三原告要求在鉴定结论(173万元)的基础上扣除已经支付的1061000元,再扣除***方的利润365000元,本次起诉的仅为应当支付的劳务费305000元;4.***、***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实其二人于2019年跟随***在田某一品小区8、9号楼工地干活,干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石膏抹灰找平、刮腻子等项目;5.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言,2018年10月-2022年春这一段时间我一直跟着***干活,工资没有结清。我的工作是在工地带班,***干的是砌砖、抹灰、地下室填土、地下车库砌砖、抹石膏。楼梯间、走廊的抹腻子、刮白8、9号楼地下车库二次刮白都是我们干的。2020年春还在干活,干的是屋顶烫油、自行车跑道、大理石。我不认识兰某,***与被告商谈承包项目内容和费用结算情况我不知情。我在带班期间,***承包二次结构都包括什么项目我不清楚。***证言,2020年冬天我在上东城干活,后***派我到田某9号楼干散水、一些小台阶垒了垒、抹了抹,2018年10月份我没有干活,在家歇着来着。我不认识兰某,原被告商谈承包项目内容和费用结算情况我不知情。拟证实2020年春夏依然在田某一品小区8、9号楼施工,其劳务费至今未支付。 被告兰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系原告方单方委托出具,被告不认可鉴定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因双方是按施工面积固定单价计算施工费,与工程预算造价没有关系,原告所提交的鉴定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不予采纳,对其主张费用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对证据4,被调查人均是***找的干活工人,与***有利害关系,对二次结构施工项目内容被调查人根本不知情,其被调查人不能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两份证据内容不认可;对证据5通过证人证言可以确认,两个证人是受***雇佣施工,由***结算劳务费,被告不欠证人工资。***出庭应以其庭审中的陈述为准,证人均不能证实二次结构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均对费用结算情况不知情,不能支持原告诉讼主张,***联系的工人在2020年1月22日二次结构费结清之后,仍在工地施工情况属实,因结算之后,工程验收需要修补及其他施工项目***仍组织工人干过活,这些劳务费在2020年1月22日之后已经另行结算了,均与本案原告主张的项目费用无关。 被告北岳某甲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以兰某质证意见为准,北岳某甲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 被告兰某提交以下证据:1.支款条原件一份,内容为“今支到田某一品工地8、9号楼二次结构余款231000元,贰拾叁万壹仟元整,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以后在发生工人讨薪事件与田某一品无关。***2020、1、22号”由***本人签字按手印,拟证实***支取二次结构尾款231000元,工程款已全部结清;2.汇款明细一份,拟证实被告以转账形式将231000元施工费支付给***;3.借支单一份,拟证实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实际支付231000元;4.涉案工程施工费明细表12页,拟证实***涉案工程施工费的支取情况,其中罚款4000元,银行付款1061000元,明细最后一页转账231000元与证据1 支款条一致,案涉工程二次结构款全部款项已结清;5.2020年9月30日转款明细一份,拟证实被告向***转款30000元,二次结构施工完毕后,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此笔款项系二次结构外其他施工项目的费用。 原告对被告兰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对被告证明目的不认可,此笔费用***已经认可收到,但该费用不包括三原告诉求中的石膏抹灰找平、刮腻子等项目劳务费;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该证据与证据1是同一天转账,2020年1月22日***收到被告兰某转账231000元,此后因二次结构施工过程中零工费用被告没有向***支付,在2020年9年30日兰某支付的证据5是零工费用,并非支付的石膏抹灰找平、刮腻子等项目劳务费;对证据3同证据2质证意见。对证据4,均发生在2020年1月22日之前,此款项已经在***认可的1061000元之内,4000元罚款没有记录,三原告不认可。被告北岳某甲公司对被告兰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不认可,且系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工程造价鉴定说明,不能客观反映原告与被告商谈合同的内容及价格,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4被告不认可,且该调查笔录不能证实***与被告兰某的约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证人***只是证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春期间给***带班,***,工资没有结清,其对***承包二次结构包括什么项目、费用结算情况均不知情,证人***只是证明2020年冬天在上东城干活时,***让***到田某一品9号楼洒水、一些小台阶垒了垒、抹了抹,对***与兰某商谈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费用结算情况均不知情,故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兰某提交的证据1、2、3、4、5中的借支单,原告及被告北岳某甲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中的罚款单,原告不认可,且没有***的签字,对该罚款单,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的妻子,***、***系***的子女,***于2022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被告兰某与被告北岳某乙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兰某用被告北岳某乙公司的资质承揽曲阳县田某一品小区住宅楼的施工工程,被告兰某将所承揽工程中8、9号楼的二次结构工程以每平方米75元的价格承包给***。工程内容包括:砌砖、放线、木工浇筑带阳台、支绑钢筋、贴砖、打地暖灰、抹灰、屋面上炉灰找平、找平灰、保护层、楼梯台阶抹灰、首层基础填土、夯实、混凝土垫层、通风道、散水、楼内外清理,室外地商外围砌砖,台阶打混凝土等。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兰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22日分九笔向***转账1061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取田某一品8、9号楼二次结构工程款231000元,并向被告出具支款单一张,该支款单中明确言明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以后发生工人讨薪事件与田某一品无关。2020年9月30日被告兰某以转账方式给付***30000元。原告称,二次结构每平米75元不包含石膏灰找平、刮腻子,被告支付的款项是二次结构的款项,二次结构之外的没有给付,二次结构外的费用当时说石膏灰找平、刮腻子先干着,2020年1月22日二次结构工程结清时双方对石膏灰找平、刮腻子进行过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兰某说按每平米7元,***、***不同意,就把这一项留到最后,诉讼请求的数额是根据8、9号楼石膏灰抹灰是一层1140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共18层,劳务费共计246240元;楼梯间、走廊顶板一层177.1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共18层,劳务费共计35064元;9号楼地下室二次刮白1440.63平方米,每平方米9元,8号楼地下室二次刮白1218平方米,每平方米9元,共计23927元,以上共计305231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对施工项目认可,石膏灰找平、刮腻子是二次结构中的项目,每平方米75元包含了石膏灰找平、刮腻子。2020年1月22日结算二次结构款时上述施工项目已施工完毕,支款条明确表明费用已全部结清。二次结构施工完后,有修补和零工费用等,2020年9月30日被告兰某又向***支付了30000元。原被告对施工项目中是否包含石膏灰找平、刮腻子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另,经询问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之后石干了什么活、价款是多少、膏灰找平、刮腻子的工作是什么时间完成的,原告均表示没有参与过,不知情,除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已病逝,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对其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兰某借用被告北岳某甲公司的资质承包田某一品小区的住宅楼施工工程,后将二次结构的工程承包给***,***与被告兰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被告兰某之间就承包项目范围、价格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与被告兰某之间对二次结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石膏灰找平、刮腻子说法不一,原告主张石膏灰找平、刮腻子的承包费只提交了保定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及证人证言,但该工程造价鉴定说明不能客观反映***与被告兰某之间的约定,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可知,原告主张石膏灰找平、刮腻子的工作是在2020年1月22日支款前完成,2020年1月22日***向被告出具的支款凭证也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以后在发生工人讨薪事件与田某一品工地无关”的内容,且出庭作证的证人均对原被告之间商谈项目的内容、费用及结算情况不知情,综合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兰某欠其承包费305000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