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投资人石宗昌。
被告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