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增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饶民三初字第32-3号
原告:***,系饶阳县鹏鑫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业主。
被告: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白增强,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产穗乡白家弓村。
委托代理人:曹福全,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勋诉被告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增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耿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