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3291号
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师范街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8949383T。
法定代表人:张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欢,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明,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长安区。
被告: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5号楼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7NB6H61。
法定代表人:曹永社。
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