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光普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光普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3291号

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师范街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8949383T。

法定代表人:张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欢,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明,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长安区。

被告: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5号楼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7NB6H61。

法定代表人:曹永社。

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市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