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党政办公中心新区。
负责人:龚建波,***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83095D,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雨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道桥公司)、刘雨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农村公路指挥部)对本院作出的(2017)黑0227执20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农村公路指挥部称:一、***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7执207号执行裁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本案中,申请人从未接到***法院下发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即使申请人接到了通知,也会因债权尚未到期而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撤销207号执行裁定,并对已经划扣完毕的款项予以执行回转。二、上述207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存在错误。2013年9月10日,华龙道桥公司与申请人就明水至龙安桥公路龙安桥镇至龙腾旅游开发区改建工程(A1合同段)工程签订《补充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且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通过后,返还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但该项目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审计,按照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申请人扣留的被执行人的保证金属于被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债权。因此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无权对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请求权。而且上述债权也并非一定为被执行人取得,因缺陷责任期尚未届至,尚有可能发生需要扣除保证金的缺陷事故,因此不应当被执行。综上,(2017)黑0227执207号执行裁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作出的划扣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对已经划扣的款项执行回转。
异议人农村公路指挥部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证据二:明水至龙安桥公路龙安桥镇至龙腾旅游开发区改建工程补充合同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各一份。
证据三:本院(2017)黑0227执20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本院调取证据:
本院(2019)黑022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龙道桥公司、刘雨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交通运输局下发了(2017)黑0227执207号执行裁定书,而异议人在2019年已经对上述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经作出(2019)黑022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异议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的,依照上述规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申请。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少堂
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
人民陪审员 尤微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