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2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5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浩然
人民陪审员 王金宝
人民陪审员 敖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