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1151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83095D(1-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大连路交角处。
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190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下设临时机构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对修建铁锋区公路建设工程(铁锋镇—长沟村段)对外招标,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条款,该工程总规模为铁锋镇到长沟村××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总金额为2381932.00元,其中上级部门投资1700000.00元,其他资金由区、村自筹。合同签订后,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工程款共计1360000.00元支付到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但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却只施工了1公里的路面,其他路面均由原告实际施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190000.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铁锋区公路指挥部”)从未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铁锋区公路指挥部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并未对“铁锋镇—长沟村段”工程项目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进行过投标,也从未因该工程开立项目对公账户,被告也并未收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1360000.00元工程款,因此,原告主张诉请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出具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签约主体为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并非为合同相对方,原告不具备主张返还工程款主体资格。三、被告并未对此工程进行投标及施工,因此原告也不是被告雇佣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委托其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故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原告无权起诉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修建铁锋区通村公路建设工程(铁锋镇—长沟村段)的合同协议书,并由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工程款1360000.00元支付到被告公司账户。原告***现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委托或雇佣关系,尚无法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故应驳回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长虹
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