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22民初75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