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81民初2264号
原告:刘洪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讷河市组2
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处
被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哈尔滨市南岗区号3
原告刘洪生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洪生对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