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059632N,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路**万汇城********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巨江门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0元,由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