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江门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3412号
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H8MH2A,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弘扬木材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巨江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3025625435,,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059632N,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路**万汇城********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巨江门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0元,由原告南京方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