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729某某与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2民初729号
原告:唐其文,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汉训,北京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51号。
单位负责人:张韦,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28号万汇城(北区)02幢2单元1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以楚,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苏省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其文与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江公司)、范以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其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汉训,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被告范以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9170元及至判决履行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计37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9170×4.35%×1.5÷365×230),共计95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范以楚招用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间,在美麟常青藤一期1-8#楼及地下室和室外从事消防安装劳动。美麟常青藤一期1-8#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由连云港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承包,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又将美麟常青藤部分消防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范以楚承接。原告劳动期间,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范以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尚欠9170元未支付,经原告索要,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明确承诺于2018年9月24日支付,其后原告多次要求依照约定付款,但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范以楚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被告范以楚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的建设合同施工关系,原告主张劳务费应当按照劳务合同关系予以审理,并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雇佣合同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与被告范以楚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该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合并处理,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由被告范以楚承担,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与被告范以楚之间如何结算,被告范以楚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劳务费应当由被告范以楚支付,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南京长江公司的诉求。
被告范以楚辩称:被告范以楚不同意给付原告劳务费,涉案劳务费应该由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给付。原告是被告范以楚雇佣的工人属实,在原告诉称的工地上干活属实。被告范以楚与本案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签订了《清包人工费协议》后,工地上所有事务均由黄占林全权负责管理。被告范以楚先后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处领取劳务费大约18万元,均作为工人劳务费分发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们,包括为工人支付全部伙食费、全部房屋租金及购买工地上的工具等,范以楚共支出219594元,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当被告范以楚要求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对已做工程的款项进行结算时,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拒绝,仅仅支付一少部分工资,绝大多数工人的工资均由被告范以楚付清。对于原告剩余工资,由于原告是涉案工地上的工人,其工资应当由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给付。
原、被告举证的《美麟·常青藤一期1#-8#住宅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清包人工费协议》、《确认单》及《常青藤工资表》、《承诺书》,经庭审质证,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7月,连云港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签订《美麟·常青藤一期1#-8#住宅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南京长江东海公司承包美麟·常青藤一期1#-8#住宅楼、一期地下室及附属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3日,协议还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付款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与被告范以楚签订《清包人工费协议》,协议约定由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将美麟·常青藤消防工程人工安装费用承包给范以楚,工程内容为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报价清单内所有工程量),工程符合开工条件下,南京长江东海公司通知范以楚进场,范以楚即组织人力、物力开始施工,范以楚将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向南京长江东海公司报备,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职责等其他事项。被告范以楚雇佣黄占林在工地上干活,全权负责工地事务管理。被告范以楚确认原告唐其文为美麟·常青藤一期1-8#楼及地下室和室外消防安装人员,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共91天工资为21840元,支用3500元,已付9170元,余9170元未付。2018年9月4日,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本公司承诺在2018年9月24日之前核对完成已上报的工时,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前支付双方认可的工资。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2018年9月4日”。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认为其已按清包人工费协议及承诺书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起诉连云港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范以楚因其承包美麟·常青藤消防工程雇佣原告唐其文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务,被告范以楚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应支付金额为9170元有双方的考勤及结算单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以楚没有按时支付原告劳务费,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与连云港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美麟·常青藤一期1#-8#住宅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消防施工资质的范以楚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应对被告范以楚拖欠原告唐其文的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以楚辩称原告与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直接发生劳务合同关系,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南京长江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京长江东海公司关于其与原告之间无雇佣合同关系、非总承包方等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以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其文劳务费917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以楚、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陆洪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尤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