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01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苏州长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E9DG31,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光水榭花园48幢113号。
负责人:王大筛。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059632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28号万汇城(北区)02幢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苏州长江分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