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3956号 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新禹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18AW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兰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0596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新泰市青云街道新泰市明珠社区青龙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UX9J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7814.22元,并承担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日,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将承接的“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消防改造维修”项目,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全部的材料及机械租赁费用等。该工程已完成结算审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已扣除约定的管理费用,被告仍欠工程款567814.22元,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第一被告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及欠款数额均属实,当时合同签订后,具体是由分公司经办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0日,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签订《建行山东分行部分办公楼消防改造维修工程框架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消防改造维修项目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等级改造完毕后,各项系统联动调试,保证正常运转使用,乙方驻工地代表***;工期要求: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通过相关验收合格并取得甲方认可,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报价631595.03元。本工程施工框架协议采取固定单价框架协(即单价包死),包死单价按照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单价*63.159503(二次报价/万元)/63.159503(一次报价/万元)确定。完工后由甲方造价咨询人员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改造竣工后,通过相关验收,验收合格,在我方(含省、市分支机构)验收认为入围供应商工程质量合格和运行情况符合我方要求的前提下,在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现,甲方启动价款结算,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支付95%工程款,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根据对质保期内供应服务质量的考评结果,于质保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款。 2020年3月21日,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与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清包合同》,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将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消防改造维修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承包给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24日,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签《施工合同》,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形式施工,总工程款78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结算方式为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 2022年3月15日,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消防改造维修追加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数额为86312.99元。2022年3月15日,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府东分理处消防改造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数额为55753.46元。2022年3月17日,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银行泰安新泰支行消防改造维修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数额为630483.77元。共计工程价款772550.22元。 上述工程结算后建设银行向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289286元,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189286元,原告扣除管理费15450元,剩余567814.22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系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分公司。 本院认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承接了本案涉案工程后,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劳务清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具有相应资质,均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工程发包方审核结算,故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在收到建设银行支付的工程款项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7814.2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新泰市分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814.22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567814.22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泰市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9元,由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