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7681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苏州长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光水榭花园48幢113号。
负责人:王大筛。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28号万汇城(北区)02幢2**11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申请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苏州长江分公司(下称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下称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苏州长江分公司支付其欠款150678.96元及逾期利息。2、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其借用被告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资质承接消防工程,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应于收到工程款后通知其并按其指示支付给其。2020年12月25日经对账确认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结欠其工程款150678.96元,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系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应对长江消防苏州分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5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7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苏0111民破4号-3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和解协议,终结债务人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的破产和解程序,但债务人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2019年6月2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1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破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