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某某、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万汇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消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一审法院依照该规定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诉人认为系法律适用错误。该条规定的清偿主体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本案上诉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也非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该条规定对分包单位的上诉人并不适用。如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那么该法律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出现了矛盾的情况。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长江消防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原审被告***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由二审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涉案工程在施工中后期,上诉人一直没有按约给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承诺书,一审查明***的劳务费用已经明确,***认为应当依据上诉人出具的该份承诺书判决上诉人直接给付***劳务费用,依据合同法,上诉人可以在给付劳务费用后从***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长江消防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33500元及至判决履行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计5489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133500×4.35%×1.5÷365×230),共计138989元;2.请求判令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长江消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7月,***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签订《**·***一期1#-8#住宅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承包**·***一期1#-8#住宅楼、一期地下室及附属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3日,协议还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付款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后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与***签订《清包人工费协议》,协议约定由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将**·***消防工程人工安装费用承包给***,工程内容为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报价清单内所有工程量),工程符合开工条件下,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通知***进场,***即组织人力、物力开始施工,***将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向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报备,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职责等其他事项。***雇佣***在工地上干活,全权负责工地事务管理。***确认***为**·***一期1#-8#楼及地下室和室外消防安装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共10.5个月工资为105000元未付;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共3.5个月工资为35000元,支用6500元,28500元未付。2018年9月4日,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本公司承诺在2018年9月24日之前核对完成已上报的工时,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前支付双方认可的工资。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2018年9月4日”。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认为其已按清包人工费协议及承诺书履行了付款义务。 ***起诉***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其承包**·***消防工程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应按约定向***支付劳务报酬。应支付金额为133500元有双方的考勤及结算单加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没有按时支付***劳务费,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与***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期1#-8#住宅楼及一期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消防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应对***拖欠***的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辩称***与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直接发生劳务合同关系,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长江消防公司非合同相对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关于其与***之间无雇佣合同关系、非总承包方等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33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涉案***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上诉人直接与***市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故上诉人系涉案消防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违法分包给无消防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应对***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长江消防东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东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岚 书 记 员 卞 画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