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7406某某与南京长江消防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7406号
原告:***。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负责人:单杰,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长江消防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