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安信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637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万科花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毅,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信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法定代表人:张庆丰。
原告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信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1元、保全费2244元,共计53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迎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