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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95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2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均辉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Jxxxx。 法定代表人:黄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均辉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