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95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2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均辉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Jxxxx。
法定代表人:黄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均辉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