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678号
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321.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地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32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36.61元,由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