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小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夏爱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二审原审第三人夏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刘   俊   英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