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710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872335-2,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卫星广场右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景明路**。

负责人:张跃河,该段段长

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621635.00元(其中本金4573500.00元,执行费4813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焱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阿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