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小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918.5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  彦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