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小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918.5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 彦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