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广场右侧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慧珍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郭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