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3号之二
申请人:青州市金鑫温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开发区玲珑山路9999号。
被申请人:礼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叱干镇安家村。
被申请人: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
申请人青州市金鑫温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礼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793855.2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礼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的银行存款2793855.2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2023年1月10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