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财保53号

申请人: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于庆刚,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640080106P。

法定代表人:伊良善,董事长。

申请人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22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其中账号37×××20-1冻结3593.88、其中账号37×××53-1冻结1162531.48元、其中账号37×××82-1冻结630178.3元、其中账号37×××66-1冻结3696.34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潘晖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