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43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于庆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国金(五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黄海路顺达翰小区西邻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QLR8W7N。
法定代表人: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接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智圣路交汇处IFC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G4W43B。
法定代表人:王正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国金(五莲)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