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县黄海路顺达翰小区西邻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QLR8W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接增,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沂蒙路与***交汇处IFC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G4W4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