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1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关育才路18号8号楼5**109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1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中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2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载明,***自愿辞职,于2022年9月1日起劳动关系拿走,与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该协议签订时,***自愿放弃其工伤待遇属于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自愿放弃其工伤待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原审判决在***已经与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其工伤待遇,并明确表示与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再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判决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支付工伤待遇,明显违背协议约定,判决结果错误。二、原审判决对仲裁时效的理解和认定违背法律规定,判决结果错误。1.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审中***主张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与劳动关系解除无任何关系。因此,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本案***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间隔多年再主张停工留期待遇和护理费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审判决对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仲裁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明显错误。并且,原审判决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时也是按照2019年度山东省统筹工资标准计算,这也充分说明原审判决对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仲裁时效问题的认定错误。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虽然以劳动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但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当事人即应当知道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多年后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明显超过仲裁时效。三、原审判决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存在错误。山东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当以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主张及原审判决认定的计算基数是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非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明显属于计算标准错误。四、原审判决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护理费无任何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错误。1.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工伤待遇看,第34条只规定了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情况下的生活护理费,且生活护理费应当由工伤基金支付。而***经鉴定是无生活自理障碍,无需生活护理。而除第34条规定外,并无任何法条规定护理费,显然***主张护理费无法律依据。2.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无任何关联性和适用性,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规范确定被上诉人护理期间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结果错误。同样,原审判决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护理费,也明显属于计算标准错误。3.作为工伤待遇案件,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护理期为多长,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本案中***并未提供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其需要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70000元,剩余诉求***自愿放弃,该款项由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在中国银行的6217566000015362635账户内。如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付,***有权按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