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县黄海路顺达翰小区西邻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QLR8W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沂蒙路与***交汇处IFC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G4W4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