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县工业园灵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2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县黄海路顺达翰小区西邻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QLR8W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沂蒙路与***交汇处IFC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G4W4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