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孤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芷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芳,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东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衡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国祥路19-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新城区仪表园C区。
法定代表人:傅春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衡鼎实业有限公司、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辽06执12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衡鼎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5000万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辽06执异204号执行裁定,追加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衡鼎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另外,关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享有的股权,虽经本院询问,但申请执行人迄今未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故其享有的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