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125号
申请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水岸公馆B栋三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6623817C。
法定代表人:邹根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系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7081H。
法定代表人:黄恒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装备制造工业园区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057073964G。
法定代表人:张柏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0,00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匀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