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460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征,系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010325757。
被告:贵州鼎龙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路****楼****门面【二戈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JY022M。
法定代表人:逯远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都匀市民族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936623817C。
法定代表人:邓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鼎龙珠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于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2021)黔2725民初460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收费通知》,明确告知原告需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27元,并应在收到此通知后七日内交费至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网上交费可扫描通知书下方二维码获取交费信息,完成网上交费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现场交费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诉讼费收费网点交费,或直接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交费。交费后将交费凭证提供给本院。如逾期不交费,即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缓交,也未按时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廷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永兄
书 记 员 曾明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