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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4659号 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齐老白路18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茂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测绘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批发市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鑫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批发市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鑫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1345488.16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利息为27051.7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中山市测绘工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测量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御京明珠花园二期的商铺、住宅、车位预售面积计算、发证房产平面图、宗地图测绘、绿化竣工图,单体竣工总平面图测绘等工程;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上述测绘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料和要求,负责及时支付测绘工程款。《测绘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1150266.19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含税总造价的50%,即575133.1元。被告在原告提交全部资料之日进行结算,结算总金额的50%用于购房,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和条件按时完成工程测绘,并向被告提交全部测绘成果文件。原、被告于2020年8月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书》。根据结算内容,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合同金额为1150266.19元,工程增减造价为770355.07元,工程结算造价为1920621.26元。被告己经支付测绘工程费575133.1元,仍欠原告工程测绘费1345488.16元。对于欠付款项,被告既不能提供房产出售给原告,也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测绘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三鸟批发市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鑫测绘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划定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基测绘、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宗地测量、面积量算、房产测绘等。 2017年1月11日,三鸟批发市场(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中鑫测绘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就御京明珠花园二期测绘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XCH2017-F01测量合同,部分约定如下:测绘范围:御京明珠花园4、9-28幢共21栋高层和地下车库;根据报建图计算工程量总用地面积约53367.31㎡,总建筑面积约213778.91㎡;车位、商铺、非单门独户类住宅工程量详见御京明珠花园二期测量报价单;测绘内容:预售面积计算、测量建设项目1:500绿化竣工图、测量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单体竣工总平面图和建筑面积供综合验收使用、测量竣工后每户的房地产发证房产平面图、宗地图,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使用;测绘工程费预算及支付方式:1.取费依据:国家、广东省及中山市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2.取费项目及工程总价款:(1)商铺和住宅预售面积计算按35元/户计费,车位预售面积计算按25元/户计费;(2)1:500绿化竣工图按含税单价0.2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费;(3)单体竣工总平面图测绘及面积计算费按含税单价0.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费;(4)车位(含小车位和摩托车位)、商铺和住宅房地产发证房产平面图、宗地图测绘费按370元/宗计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最终工程总造价暂定1150266.19元,详见御京明珠花园二期测量报价单。3.测绘工程费支付方式:(1)本工程合同含税总造价暂定为1150266.19元;(2)甲方在乙方签订测绘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造价的50%,即575133.10元;(3)甲方在乙方提交全部资料之日同乙方结算,结算总金额的50%用于购房,多退少补等。中鑫测绘公司确认签订上述合同后,三鸟批发市场已按合同向其支付575133.10元。 2020年8月,三鸟批发市场(作为建设单位)与中鑫测绘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增减造价为770355.07元,工程结算造价1920621.26元。中鑫测绘公司称其于2020年10月20日向三鸟批发市场提交结算请款单,但三鸟批发市场仍未支付欠付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3月1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鑫测绘公司与三鸟批发市场签订的案涉测量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结算书已确认案涉工程测量费结算价为1920621.26元,三鸟批发市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结算书,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测量费总款为1920621.26元。中鑫测绘公司确认三鸟批发市场签订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575133.1元,本院予以确认。另,三鸟批发市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中鑫测绘公司支付全部测量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中鑫测绘公司出售了价值相当于结算价50%的房产以抵扣结算价50%的测量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三鸟批发市场尚欠中鑫测绘公司工程测量费1345488.16元。三鸟批发市场至今尚未向中鑫测绘公司支付前述欠付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双方所签订的案涉测量合同并无明确约定测量工程费的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中鑫测绘公司有权要求三鸟批发市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中鑫测绘公司诉请利息超出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三鸟批发市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中鑫测绘公司的起诉放弃答辩等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1345488.16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6815元。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6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