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2787号
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岐景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A3C59R。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岐景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岐景厨具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为741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