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3442号
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湾东路5号御景湾****居7幢首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3294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亨尾万安街134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2855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元(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